巡迴上訴法庭對 Bilski 的肯定?

Date 九月 18, 2009

巡迴上訴法庭在九月16日對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v.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上訴做出判決, 並且依前案例(針對商業程序(business method) 專利In re Bilski)中所新規範的分析標準, 認定Prometheus 的兩個醫療方式專利符合專利法101條款的”可專利項目”。 但其判決是否也同時暗示了Bilski案只適用於商業程序專利呢?

原由:

此案的是有關於原告的兩個專利: 6355623 與 6680302。這兩個專利所要求的權利項皆是有關於醫療方式,說明了從最初將藥劑注射治病人體內到後來決定藥劑量是否要調整來減少藥劑的副作用。 被告認為這些方式無非是依照一種化學的自然現象,並非針對方法、機械、製造、或化學結構的新發明或改進。尤其是在Bilski判決案後,原告的方法既非與特定機械有互動,也缺少將特定的物質轉換至另種狀態或物質,因此是個無效的專利。

分析:

被告應該是胸有成竹地相信這上訴應該是八九不離十地贏定了。因為根據最近一系列有關程序或是方式專利的訴訟與專利審理,從Bilski案判決後,地方法庭與專利局的態度是非常負面,專利被認定無效的機會大幅增加。可惜人算不如天算,巡迴上訴法庭前天卻不按牌理出牌地認定醫療方式專利符合第101條。

巡迴上訴法庭重申對Bilski案中所的分析規範的肯定,也在此案做出詳細的解釋與如何將該規範應用於此案。該規範說明了在分析程序或方式專利時,所必須探討的問題是專利中的方式權利項是否必須(1)與特定的機械或設備有互動,或是必須(2)將特定的物質轉換至另種狀態或物質。對於第一個條件,這互動不涵蓋”額外”與”非關鍵性”的互動,也不包括與”一般”的機械或設備的互動。

因為這兩個專利權利項中皆未與任何機械有互動,因此巡迴上訴法庭省略了這部分的分析。但對於”轉換”條件中,巡迴上訴法庭給予了明確的說明,也就是說,醫療方式本身就是具有”轉換至另種狀態或物質”的本質,因為它使藥劑與病人身體接觸,使得病人的身體因為劑量中的化學成分有所反應,進而對疾病有治療的效果。雖然化學反應是依照自然現象,但醫治病人本身並非自然現象。而且專利中所要求的權利項中所敘述地”administering”與”determining”步驟並非只是一般地收集數據, 他們是醫藥治療方式的程序之一。

因此,原告的專利符合第101條款的規定。

拆文解字:

從此案可看出巡迴上訴法庭對醫療方式是可專利範圍的肯定,但是否也同時拘限了Bilski判決的影響力? 也就是說,Bilski只適用於商業方式專利與軟體專利,並非適用於其他的”方式或程序”專利。雖然這個案子是在應用Bilski案的分析規範的分析模式,才得到專利有效的判決。但對於巡迴上訴法庭對醫療方式堅決的肯定,也同時認定了某些方式具有”轉換”的本質,無需討論機械上的互動。總之,最高法院也已接受Bilski的上訴。因此,對於美國”方式或程序”專利的最終分析規範,也只有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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